收了当事人的钱财后又主动退回了还有罪吗-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收了当事人的钱财后又主动退回,是否构成犯罪需分情况讨论:

  1. 若收受钱财时即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后续退回不影响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即使后续主动退回钱财,仍可能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犯罪的完成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退回行为仅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例如,行为人虚构项目投资事实骗取当事人资金,后因担心事发而退回部分款项,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 若收受钱财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后续因故退回一般不构成犯罪
    若行为人收受钱财时无非法占有故意(如暂时保管、借款等),且后续因合理原因(如合同未履行、服务未提供等)主动退回,通常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 行贿与受贿的双向行为:若钱财性质属于贿赂,即使退回,行贿方与受贿方仍可能分别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与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退回行为仅能说明受贿人未实际收受利益,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受贿罪以“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成立要件,而非实际收受财物)。
    • 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中止: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单位资金,后续主动退回,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但需满足“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例如在单位发现前主动归还全部款项,且未造成实际损失。
  3. 特殊情形: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若收受钱财的行为本身属于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中的预付款、借款等),即使后续因争议退回,也不涉及刑事犯罪。但需注意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能跨越民事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建议:

  • 若您或当事人涉及此类情形,建议立即整理收受钱财的背景、目的、金额、退回时间及原因等关键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 退回钱财的行为虽可能减轻量刑,但无法完全消除刑事责任风险(尤其在贿赂类案件中)。因此,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是关键。
  • 若钱财性质存疑(如是否属于贿赂、是否涉及职务便利等),需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性质,避免因误解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收受钱财时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及后续退回的动机综合判断。刑事风险的存在不取决于钱财是否退回,而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有具体案情,可直接向我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