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相关规定-杨文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经济纠纷

关于催收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经营主体资质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工作机制建立以及具体的工作要求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经营主体资质管理

  1. 金融服务经营者:

    • 仅限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银行、保险、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这些机构需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催收活动。
    • 任何信息发布平台及个人未经金融服务经营者书面委托,不得为其开展金融类电话、短信营销催收活动。
  2. 电信业务经营者:

    • 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为金融服务经营者或其委托合作单位提供电话和短信服务。
    • 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审查合作的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业务许可证或合作单位受委托的相关文件。

二、服务行为规范

  1. 金融服务经营者:

    • 催收债务时,应依法依规进行,首次联系需表明身份,不得隐瞒或伪造身份。
    • 禁止暴力、威胁、骚扰、诽谤等行为,不得诱导债务人通过违法方式筹资还款。
    • 双方未约定时间的,每日22:00至次日8:00禁止催收,语音催收频次每日合计不超过3次。
    • 禁止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禁止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 催收记录应保存至少2年,并接受监管检查。
    • 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催收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 加强对委托合作单位的规范管理,审慎外包第三方机构,并要求第三方机构建立内控管理制度。
    •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数据滥用或泄露风险。
  2. 电信业务经营者:

    • 在为金融服务经营者或其委托合作单位提供服务前,需审核其出具的业务授权文件和相关资质证明。
    • 加强异常通信行为监测,对高频呼出、骚扰短信等异常情况进行拦截或限制。
    • 建立健全报备制度,提前向电信管理部门报备短信群发业务的关键信息。
    • 规范外呼管理,完善投诉处理体系。

三、工作机制建立

  1. 信息采集机制:

    • 金融服务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全面、精准地统计相关电话、短信号码信息,并定期更新。
  2. 联络报送机制:

    • 金融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交换,形成联合治理的数据支撑。
  3. 违规处置机制: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清查违规线索,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号码采取暂停或关闭服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电信管理部门。
  4. 投诉举报机制:

    • 金融服务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并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规范金融类营销催收电话、短信行为工作,强化组织统筹。
  • 金融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及时共享与高效对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 鼓励加强新兴技术和管理机制创新应用,深化信息通信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合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服务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催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机构和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催收活动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