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的区别-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参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二者在定义、范围、目的及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定义与主体

  • 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说服教育、协调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制度。其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调解范围涵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争议,以及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案件)。
  • 行政争议调解:特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引发的争议,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和解的制度。其主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调解范围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争议。

举例说明:若消费者与商家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可主持行政调解;若公民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双方可就处罚决定进行行政争议调解。

2. 范围与对象

  • 行政调解:主要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不涉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 行政争议调解: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如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争议。

法律背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为行政争议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目的与原则

  • 行政调解: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为目标,强调自愿性、合法性和平等性。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经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
  • 行政争议调解:旨在通过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调解结果通常以行政协议形式体现,可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

法律建议:若行政争议调解成功,建议将协议内容明确为书面形式,并注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增强可执行性。

4. 程序与效力

  • 行政调解:
    • 启动方式:可依职权启动(如行政机关主动发现纠纷)或依申请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征得对方同意)。
    • 程序:包括调解准备(了解事实、明确目的)、调解实施(沟通协商)、调解结果(达成协议或终止调解)。
    • 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履行可起诉;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 行政争议调解:
    • 启动方式:通常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调解。
    • 程序:包括听取相对人陈述、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协商解决方案等。
    • 效力:调解协议可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需符合行政法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

风险提示:行政争议调解中,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调解规避法定职责,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5. 法律后果

  • 行政调解: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调解成功但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起诉。
  • 行政争议调解: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若调解成功但行政机关反悔,相对人可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符合法定条件)。

总结:行政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虽均由行政机关主持,但前者针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或轻微刑事纠纷,后者针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间的行政争议。二者在目的、程序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需根据纠纷性质选择适用。若您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