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称呼-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和诉讼地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原告人及其称谓

  1. 被害人:

    • 定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称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例如,张三因李四的故意伤害行为受伤,张三即可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 定义: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称谓:这些近亲属在诉讼中作为原告人,代表已故被害人主张权利。例如,张三因李四的犯罪行为死亡,张三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可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定义:对于因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被害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 称谓: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以原告人的身份出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未成年人张三因李四的犯罪行为受伤,张三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 人民检察院:

    • 特殊情形: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称谓:此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例如,某国有企业因李四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且该企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人及其称谓

  1. 刑事被告人:

    • 定义:因涉嫌犯罪而被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起诉的公民或单位。
    • 称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同时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需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李四因故意伤害张三被提起公诉,同时李四也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赔偿张三的损失。
  2.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 定义: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称谓:这些共同致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与刑事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李四和王五共同故意伤害张三,但王五因年龄较小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王五仍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李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 定义:当刑事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称谓:监护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负责赔偿被害人因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未成年人李四因故意伤害张三被提起公诉,李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赔偿张三的损失。
  4.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 定义:当刑事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其遗产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称谓:遗产继承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李四因故意伤害张三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四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其子女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张三的损失。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定义:包括刑事被告人的雇主、单位等,根据法律规定需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称谓:这些单位和个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李四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故意伤害张三,李四的雇主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赔偿张三的损失。

三、其他参与人

  1. 法定代理人:

    • 当原告人或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在起诉状中,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与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2.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起诉状中,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

总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和诉讼地位。原告人主要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被告人则包括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等。了解这些称谓及其法律地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