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区别-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经济纠纷

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这里主要指贷款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而在金融贷款领域,与骗取贷款罪相对应的更常见的是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容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

    • 骗取贷款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不能直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罪名,如合同诈骗罪等,具体需根据案情判断。
  2. 主观目的:

    • 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只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通常是为了解决资金暂时困难,有还款的意愿和打算。例如,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但资金不足,通过虚构部分财务数据获得银行贷款,并计划用未来收益偿还。
    • 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即从一开始就不想归还贷款,而是企图将贷款据为己有。比如,个人伪造身份证明、虚构贷款用途,获得贷款后用于赌博、挥霍等非法活动,根本无还款打算。
  3. 行为方式与犯罪手段:

    • 骗取贷款罪: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这些手段可能包括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等,但行为人通常会有一定的还款计划或预期。
    • 贷款诈骗罪:除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外,还强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表现,如肆意挥霍贷款资金、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义务等。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意愿。
  4. 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 骗取贷款罪:单位通常有正常业务和经济能力,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例如,一家经营良好的企业,为了短期资金周转,通过夸大部分业绩获得贷款,但整体上仍有还款能力。
    • 贷款诈骗罪:单位往往是皮包公司或已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单位获取贷款的目的很可能就是非法占有,因为它们根本没有还款的基础。
  5. 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 骗取贷款罪: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但因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归还。比如,企业将贷款用于新项目开发,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项目失败,无法按时还款,但企业仍有其他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以逐步偿还贷款。
    • 贷款诈骗罪:因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且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例如,个人获得贷款后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案发时已身无分文,无法偿还贷款。
  6.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 骗取贷款罪: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其他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这意味着,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贷款诈骗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且情节越严重,处罚越重。
  7. 法律后果(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以看出,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重于骗取贷款罪。

在实际应用中,应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