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法律依据并规范文书结构,核心要点如下:
明确撤销事由及法律依据
- 法定撤销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但需满足“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实质要件。若复议机关已受理但未作出决定,可直接申请撤回;若已作出决定,则需通过申请再审或监督程序救济。
- 程序性撤销:若因复议申请材料瑕疵(如未提交证据原件、授权委托书不全等)被要求补正,可在补正后主动申请撤销原申请并重新提交完整材料,避免程序延误。
- 实体性撤销:若发现复议请求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混淆行政行为主体、错误引用法律条款等),需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出原申请的错误点,并附修正后的法律依据及证据。
规范文书格式与内容
- 标题:直接写明“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避免使用“撤回”“终止”等易混淆表述。
- 申请人信息:需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住址;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 被申请人信息:写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复议请求:明确表述“请求撤销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全部复议请求”,避免模糊表述如“希望重新考虑”。
- 事实与理由:
- 程序性理由:如“因材料准备不充分,需补充XX证据后重新申请”;
- 实体性理由:如“经进一步核实,原行政行为实际符合《XX法》第XX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 法律适用理由:如“原申请引用的《XX条例》第XX条已被《XX法》修订废止,现依据新法第XX条申请撤销”。
- 结尾:写明“此致XX人民政府/XX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提交方式与后续程序
- 提交方式:优先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线上平台(如政府法制信息网)提交电子版,或邮寄纸质版(建议使用EMS并留存寄送凭证)。
- 效力确认: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若同意撤销,会出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若不同意,会继续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需在收到终止决定后5日内确认是否重新申请,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
- 救济衔接:若撤销原申请后需提起行政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避免因程序衔接问题丧失诉权。
示例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鉴于申请人对XX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中,误将处罚主体认定为XX局(实际应为XX街道办),且未提交关键证据XX,现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撤销原复议申请,待补充完整材料后重新提交。附:1.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 修正后的授权委托书;3. 证据XX原件及说明。”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撤销策略或文书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案件背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