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例如,为了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里的诈骗财物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方法行为,两者都围绕着诈骗这一犯罪目的实施。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就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也就不会有牵连犯的存在。
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如为了窃取财物而盗掘古墓葬,并毁坏文物;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只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不构成牵连犯。
综上所述,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要求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同时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认定牵连犯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