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打击网络低价乱象 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如何定性-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多部门联合打击网络低价乱象,特别是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倾销两个法律维度进行定性。结合新闻背景,此次行动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防止企业因恶性竞争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健康发展。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生存,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整体发展。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中,部分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低价促销却悄悄减配、续航里程虚标等不正当手段,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具体分析:

  • 行为定性: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若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新闻背景关联:新闻中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直击亏本倾销等顽疾,正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实施和强化。

2. 反倾销法维度(虽主要针对国际贸易,但国内市场亦有借鉴意义)

虽然反倾销法主要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国内市场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倾销的特征,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虽然国内法没有直接规定“反倾销”针对国内市场,但《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提供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框架。

具体分析:

  • 行为定性:在国内市场,低于成本价销售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虽不直接称为“倾销”,但具有类似性质,可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 法律后果:根据《价格法》,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也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若经查实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 新闻背景关联:新闻中提到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严厉打击低于成本价销售等恶性竞争行为,正是对国内市场中类似倾销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3. 对公众的启示与建议

  • 消费者角度: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警惕低价陷阱,关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减配或质量不达标的产品。
  • 企业角度: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市场份额,而非依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
  • 行业角度: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此次多部门联合打击网络低价乱象行动,不仅是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规范,也是对整个市场环境的净化。它提醒所有经营者,无论行业大小,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促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意味着他们将能够在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