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区别-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定义、行为方式、犯罪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区分:

一、定义及侵犯客体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定义:指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侵犯客体: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秩序。
  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定义: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侵犯客体: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行为方式与客观表现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行为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多种形式。虚开内容通常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如没有实际交易而开具发票,或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不符。
    • 核心目的: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虚增业绩、套取资金等。
  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出售”行为,即将自己持有的真实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给他人。
    • 核心目的: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出售发票违法,但仍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

三、犯罪主体

  • 两罪的犯罪主体均可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实践中,可能涉及不法分子、企业或个人为了不同目的而实施上述行为。

四、主观方面与犯罪目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通常具有牟利目的(但非必要条件),也可能出于其他非法目的。
  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且通常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违法,但仍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

五、法律后果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同样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罚。
  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时可能存在交叉或关联。例如,非法出售的发票可能被用于虚开行为。然而,两者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仍然清晰。在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时,务必准确区分两者,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总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定义、行为方式、犯罪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构成哪种犯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