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宣布破产走什么程序-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公司事务

合作社宣布破产需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 提出破产申请

    • 申请人资格:合作社自身(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外,债权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合作社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等文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受理与审查

    • 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由合作社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实质审查评估合作社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
    • 裁定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3. 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选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负责接管合作社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合作社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等。
  4. 债权申报与确认

    •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债权审核与确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5. 召开债权人会议

    • 会议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 会议内容: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
  6. 破产宣告与清算

    • 破产宣告条件:若合作社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且不存在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其破产。
    • 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以清偿债务。清算过程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 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后,管理人持该裁定向合作社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建议:

  • 合作社在面临破产时,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 合作社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和债权债务信息,以便管理人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以便顺利通过债权审核和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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