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失效,其相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所取代。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不过,我可以为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
一. 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二. 离婚程序
- 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 特殊保护条款
- 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对女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的观点是,尽管《婚姻法》已失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依然为婚姻关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