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跟质押权的区别-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经济纠纷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标的物范围、占有方式、设立方式、优先受偿顺序及权利实现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标的物范围

  1. 抵押权

    • 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
    • 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运输工具等(需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 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需办理抵押登记)。
    • 限制: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毒品)不得抵押。
  2. 质押权

    • 动产:金银首饰、汽车、存货等(需实际交付)。
    • 权利:汇票、债券、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 限制:不动产不能质押。

示例:

  • 甲以自有房屋抵押给乙借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属于抵押权;
  • 甲将汽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乙作为借款担保,属于质押权。

二、占有方式

  1. 抵押权

    • 不转移占有: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如抵押房屋后仍可居住)。
    • 风险承担: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抵押人承担。
  2. 质押权

    • 转移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物(如质押车辆后,质权人保管车钥匙)。
    • 风险承担: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质权人承担(因其负有保管义务)。

法律后果:

  • 若抵押物因抵押人保管不善灭失,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等值担保;
  • 若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灭失,质权人需赔偿出质人损失。

三、设立方式

  1. 抵押权

    • 不动产抵押:书面合同+抵押登记(未登记不生效)。
    • 动产抵押:书面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需办理抵押登记。
  2. 质押权

    • 动产质押:书面合同+质物交付(未交付不生效)。
    • 权利质押:
      • 有价证券(如汇票):交付权利凭证;
      • 股权/知识产权:办理出质登记。

关键区别:

  • 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质押权以交付为公示手段;
  • 抵押权可“不转移占有”,质押权必须“转移占有”。

四、优先受偿顺序

  1. 同一财产上并存抵押权与质押权时:
    •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受偿。

示例:

  • 甲先将房屋抵押给乙(已登记),后又将房屋质押给丙(未登记),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押权;
  • 若甲先将汽车质押给乙(已交付),后又将汽车抵押给丙(未登记),乙的质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五、权利实现方式

  1. 抵押权

    • 协议折价: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
    • 拍卖/变卖: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
    • 司法程序: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流程较长。
  2. 质押权

    • 协议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清偿债务。
    • 直接变卖: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质物(如质押的应收账款可直接收取)。
    • 效率优势:无需通过法院,实现更快。

风险提示:

  • 抵押权人擅自处置抵押物可能构成侵权;
  • 质权人变卖质物时需按市场价,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六、选择建议

  1. 选抵押权:

    • 需继续使用财产(如企业以设备抵押融资);
    • 标的物为不动产(如房屋抵押贷款)。
  2. 选质押权:

    • 需确保控制权(如民间借贷中防止借款人转移车辆);
    • 标的物为动产或权利(如股权质押融资)。

总结对比表:

**特征** **抵押权** **质押权**
是否转移占有 否 是
标的物类型 不动产、部分动产、权利 动产、权利(不含不动产)
公示方式 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 实际交付质物
实现便捷性 需司法程序 可直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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