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您所询问的“大气污染法”的全称。以下是对该法律的详细介绍: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立法目的: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并推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基本原则: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政府及部门职责:
-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需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财政投入。
- 部门职责: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 标准制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 工业污染防治: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企业需遵守分解到本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行业如钢铁、水泥、化工等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减少排放。
-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推广清洁燃料和新清洁能源汽车。
- 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等应采取防尘措施,如洒水抑尘、设置围挡等。城市道路应定期清扫、冲洗以减少扬尘。
-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利用秸秆、落叶等,减少排放。加强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开展区域合作,共同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重污染天气应对:
-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采集样品等。
- 法律责任: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法律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房产问题或侵权损害方面,特别是与大气污染相关的侵权损害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