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依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这些部门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其行政复议机关也相应地确定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市国税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申请人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申请人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的特殊规定。
  5.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申请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在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应基于被申请人的身份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行为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同。
  • 申请人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选择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避免因选择错误而导致复议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有疑问或不确定,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