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5-19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释与说明:

  1. 统一监督管理:该条款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2. 部门职责分工: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一个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3. 地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确保地方层面的防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地方层面的防治合力。

  4. 生活垃圾管理:特别指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对生活垃圾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为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有任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