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比例要求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普通债权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86条,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各表决组(如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分别表决通过。对于普通债权组:
- 通过条件: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例外情形: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与未通过组协商二次表决;若仍不通过,法院可在特定条件下(如重整计划公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出资人组(涉及股权调整时)
若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如股权让渡、减资等),需设立出资人组表决:
- 通过条件: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权数占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延伸适用)。
- 注意:出资人组表决与债权人组表决独立,未通过不影响其他组表决结果。
整体通过要求
重整计划需至少一个权益受损的表决组通过(如普通债权组通过,但出资人组未通过),且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符合公平清偿原则、不损害反对组债权人利益时,方可强制批准。
关键提示:
- 比例计算以债权额为准,而非债权人人数(职工债权组等特殊情形除外)。
- 若重整计划涉及分类清偿(如对小额债权人全额清偿、大额债权人打折清偿),需分别计算各子组的通过比例。
- 实践中,法院对强制批准的审查极为严格,需充分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
如有具体案例或条款适用疑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结合司法实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