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贷款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若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如剩余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利率未超LPR四倍),且双方对继续履行无争议,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剩余义务(如调整还款计划、延长履行期限等),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示例:借款人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与贷款人协商将剩余本金分6期偿还,利率不变,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合同继续有效。
若合同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可能无法继续履行
若合同因违法无效,则自始无法继续履行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砍头息”、高利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此时双方需返还财产(如借款人返还本金,贷款人返还已收利息),并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贷款人明知违法仍放贷,需赔偿借款人损失)。
行动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直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