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未遂数额能否计入犯罪总额-项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刑事辩护

受贿未遂数额一般不计入犯罪总额,而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下从法律依据、理论逻辑及实践处理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未遂部分不单独计入犯罪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成立需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双重条件,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明确规定:

  • 既遂标准:受贿人实际取得财物(如收受现金、房产过户等)即构成既遂;
  • 未遂处理:若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查获、未实际交付)未取得财物,则属未遂,不单独计入犯罪总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示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行贿的50万元现金,但尚未转移至个人账户即被纪委查获。此时甲构成受贿未遂,50万元不计入犯罪总额,但法院可能因未遂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理论逻辑:犯罪形态与数额认定的区分

  1. 结果犯的本质
    受贿罪属于结果犯,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即财物被非法占有)为成立要件。未遂阶段因财物未被实际控制,尚未造成法益侵害,故不纳入犯罪总额。

  2. 量刑情节的独立性
    未遂数额虽不计入总额,但可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

    • 多次受贿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法院可能“以既遂数额为主,未遂数额为辅”综合量刑;
    • 未遂数额特别巨大的(如计划收受千万级贿赂但未得逞),可能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加重处罚。

三、实践处理:司法裁判的统一标准

  1. 证据审查重点
    司法机关需通过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行贿人供述等证据链,证明受贿人是否实际支配财物。例如:

    • 若受贿人将财物存入他人名下但实际控制,仍构成既遂;
    • 若财物被第三人截获或退回行贿人,则属未遂。
  2. 量刑规范化要求
    根据《解释》第十六条,法院会结合退赃、认罪态度等情节调整基准刑。例如:

    • 既遂数额为100万元,未遂数额为50万元的,可能以100万元为基准刑,因未遂情节酌情从轻;
    • 若未遂部分因意志以外原因完全未着手(如尚未约定受贿时间),可能不作为量刑情节。

四、特殊情形:共同犯罪与财产性利益

  1. 共同犯罪中的数额认定
    主犯按全部既遂数额承担责任,从犯按其参与的实际数额认定。例如:

    • 行贿人与受贿人共谋转移资产,双方均按实际转移的既遂金额定罪;
    • 若从犯仅参与未遂部分,则按未遂数额量刑。
  2. 财产性利益的处理
    若受贿对象为股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需折算为实际价值后计入既遂数额。例如:

    • 收受干股未实际分红的,按股权价值计入既遂;
    • 约定收受房产但未过户的,若已实际居住或控制,可能认定为既遂。

法律建议

  1. 对行为人:若涉嫌受贿未遂,应尽快委托律师分析证据链完整性,争取以未遂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2. 对办案机关:需严格区分既遂与未遂的证据标准,避免将未遂部分错误计入犯罪总额;
  3. 对公众:受贿罪的成立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仅达成合意或部分实施行为不构成既遂。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