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包括哪些-倪林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房产纠纷

邻接权,也被称为作品传播者权,它指的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虽然并未直接使用“邻接权”这一术语,但将其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调整对象实际上涵盖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具体来说,邻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表演者权:

    • 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多项权利,如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他们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专有权利。
    •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则是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广播组织播放的权利。
  3. 广播组织权:

    •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 广播组织权包括播放权(禁止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和录制、复制权(禁止未经许可录制或复制其播放的节目信号)。
  4. 出版者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特别提及):

    •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这通常被称为版式设计权。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邻接权的具体种类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可能还包括特种版本权、照片摄制者权、录像制作者权(在我国与录音制作者权合并规定)、卫星播放及有线转播者权等。

在行使邻接权时,权利人也有相应的义务,如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同时,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播放时,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总的来说,邻接权是保护作品传播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