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帮助行贿会是什么罪-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刑事辩护

体制内人员帮助行贿,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斡旋受贿(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取决于其帮助行为的方式、目的及与行贿、受贿方的关系等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构成行贿罪共犯的情况

如果体制内人员明知他人有行贿的故意,仍为其提供帮助,如提供资金、传递信息、牵线搭桥等,且这些帮助行为对于行贿行为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该体制内人员就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举例:某体制内人员A得知某企业老板B欲向某国家工作人员C行贿以获取项目,A主动提出可以帮助B传递贿赂款项,并实际实施了传递行为。在此情况下,A就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况

如果体制内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的行为,但如果体制内人员在帮助行贿的过程中,也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从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那么该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行贿罪共犯的竞合,具体定罪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过,更常见的是,体制内人员可能直接以该罪名被追责,如果其帮助行贿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自己收受贿赂。

举例:某体制内人员D利用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E的密切关系,向E转达了某企业老板F的行贿意愿,并承诺会帮助F疏通关系。D在E答应帮忙后,收受了F给予的“好处费”。在此情况下,D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当然,如果D同时积极参与了行贿行为的策划和实施,也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三、构成斡旋受贿(受贿罪特殊形式)的情况(针对体制内人员自身收受贿赂并帮助行贿的情形)

如果体制内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通常被称为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体制内人员不仅收受了贿赂,还积极帮助请托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么其行为就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犯(如果帮助行贿的行为独立成罪的话)。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根据其行为的主要特征和危害后果来定罪处罚,可能更侧重于受贿罪的认定。

举例:某国家工作人员G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某企业老板H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H给予的巨额贿赂。同时,G还积极帮助H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进一步巩固H的不正当利益。在此情况下,G就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犯(但实际操作中可能更侧重于受贿罪的认定)。

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体制内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或受贿行为。
  2. 谨慎处理人际关系: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被他人利用或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法律帮助,以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

体制内人员帮助行贿的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具体定罪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