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制方责任认定-柴传程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丝芭传媒起诉《月鳞绮纪》承制方,核心争议在于艺人鞠婧祎影视合约期限及承制方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承制方责任认定需从合同违约、侵权责任、商标权保护三个维度综合分析,具体责任取决于承制方是否明知合约期限仍使用艺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艺人形象或姓名等关键事实。

一、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丝芭传媒与鞠婧祎的影视合约明确约定“2033年前未经授权不得参与其他影视项目”,而承制方在2025年邀请鞠婧祎参演《月鳞绮纪》,则承制方可能构成对丝芭传媒合约权益的侵害,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关键事实审查

    • 合约效力:需核实鞠婧祎与丝芭传媒的合约是否真实有效、期限是否至2033年、是否存在解除或变更情形。
    • 承制方主观状态:若承制方明知合约期限仍邀请鞠婧祎参演,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违约;若因疏忽未核实合约,则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 损失范围:丝芭传媒可主张因承制方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减少)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侵权责任认定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承制方未经丝芭传媒授权,擅自使用鞠婧祎的姓名、肖像或影视形象进行宣传或制作,可能构成对丝芭传媒经纪权益的侵害。

  2. 关键事实审查

    • 权利基础:丝芭传媒需证明其对鞠婧祎的影视经纪权益具有独占性授权(如合约约定“独家代理”)。
    • 使用行为:需审查承制方是否在宣传、制作或发行过程中使用了鞠婧祎的姓名、肖像或影视片段。
    • 因果关系:丝芭传媒需证明承制方的使用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观众因误认鞠婧祎参与而关注该剧,导致丝芭传媒其他项目收益受损)。

三、商标权保护视角

  1.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丝芭传媒已注册多枚“鞠婧祎”商标(如科学仪器、珠宝钟表类),若承制方在《月鳞绮纪》的周边产品(如联名手表、电子设备)上使用“鞠婧祎”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 关键事实审查

    • 商标类别:需核实承制方使用“鞠婧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丝芭传媒注册类别重合。
    • 使用方式:若承制方将“鞠婧祎”作为商品名称、包装或广告语使用,且未获得授权,则侵权风险较高。
    • 合理使用抗辩:承制方若主张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如仅说明演员姓名),需证明未导致公众混淆且无商业盈利目的。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行业警示意义
    影视行业承制方在邀请艺人参演前,应严格审查其经纪合约期限及授权范围,避免因合约纠纷导致项目停滞或赔偿损失。
    艺人经纪公司需加强合约管理,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及维权机制,同时及时注册核心商标以保护品牌权益。

  2. 类似情况预防措施

    • 合约审查:承制方可要求艺人提供经纪合约副本或授权书,并由律师审核关键条款。
    • 保险机制:通过购买“合约履行保险”转移违约风险。
    • 争议解决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五、法律建议

若您是丝芭传媒,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固定证据:保存合约文本、承制方使用艺人形象的宣传材料、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
  2. 发送律师函:要求承制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 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承制方违约及侵权,并申请财产保全。

若您是承制方,建议:

  1. 核查合约:立即审查与鞠婧祎或丝芭传媒的合作协议,确认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2. 协商解决:主动与丝芭传媒沟通,争取通过补充协议或赔偿化解纠纷。
  3. 应对诉讼:若被起诉,需从“不知情”“已尽审查义务”等角度提出抗辩,并准备损失核减证据。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