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笔录中,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书写需遵循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既要如实记录管理人履职情况,也要确保程序合法性。以下是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
一、核心原则
身份明确性
需在笔录开头明确标注“破产清算管理人”身份,并注明管理人团队组成(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姓名)。
示例:
“破产清算管理人: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三律师,成员:李四、王五。”
职责履行记录
重点记录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程序合法性说明
需记录管理人履职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
二、庭审笔录中的常见内容模块
管理人陈述部分
质证环节记录
法庭询问答复
三、注意事项
避免主观评价
笔录中仅记录事实,不使用“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表述,应改为“经调查,债务人于破产申请前X个月向关联方转账XX万元,管理人已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证据关联性标注
提及文件时需注明来源(如“详见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查报告》第X页”),便于后续查阅。
签字确认规范
笔录结尾需由管理人团队全体成员签字,并注明日期。若委托代表出庭,需附授权委托书。
示例片段:
“管理人补充说明:关于债务人名下商标处置,已通过全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最终以XX万元成交,款项已汇入管理人账户(附成交确认书编号:XXX)。上述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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