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6条 一 如何理解本条中 父母-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中“父母”的理解需结合条文具体内容及立法目的,通常指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或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第56条中的“父母”首先指向生父母,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义务。例如: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 若生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 养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第56条中的“父母”包括养父母:

  • 养父母需对养子女履行与生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
  • 若养父母未履行义务,养子女可依据第56条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养父母仍需履行赡养义务(第1118条),但此与第56条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

3.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第56条中的“父母”可能包括此类继父母:

  •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可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 但需注意:若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仅短暂共同生活或未实际抚养),则不适用第56条;
  •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是否需继续支付抚养费,需结合是否形成长期抚养关系及子女实际需要综合判断。

4. 排除情形

第56条中的“父母”不包括以下主体:

  • 仅提供物质帮助但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需以“未履行义务”为前提,若已履行则仍属“父母”范畴);
  • 与子女无血缘或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员(如保姆、亲友)。

总结建议

若您遇到涉及第56条的具体案件(如抚养费纠纷、收养关系争议等),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 主体身份(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2. 是否形成法定抚养关系;
  3. 子女实际需要与父母履行能力。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