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与长鑫集团关联交易 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冯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兆易创新与长鑫集团拟签署的57.11亿元日常关联交易合同,主要涉及双方在DRAM产品采购代工领域的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主要围绕交易价格、交易内容、交易目的及独立性保障等方面展开,需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基本原则,同时需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以下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

1. 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性

根据新闻背景,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这是关联交易中权利义务界定的核心条款之一。

  • 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应包括价款或报酬条款。关联交易中,价格需符合市场公允性,避免利益输送或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 实践意义:若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价(如过高或过低),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关联交易”,引发监管问询或股东诉讼。例如,若长鑫集团提供的代工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服务,兆易创新需证明其合理性(如技术独家性、产能保障等)。
  • 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格形成机制(如参考第三方报价、成本加成法等),并保留协商记录,以备监管审查。

2. 交易内容与义务履行

合同涉及“采购代工生产的DRAM相关产品”,需明确双方在生产、交付、质量等方面的具体义务。

  • 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代工合同中,长鑫集团需按约定标准完成生产(如良品率、交付周期),兆易创新需按约支付价款。
  • 实践意义:若长鑫集团因产能不足或技术问题导致交付延迟,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77条)。
  • 建议:合同中应设置明确的质量标准、验收流程及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比例、赔偿范围),以降低纠纷风险。

3. 交易目的与独立性保障

新闻背景强调交易目的为“丰富产品线、提升核心竞争力”,且“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 法律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4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以不损害公司独立性为前提。若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例过高(如超过30%),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依赖”,需履行更严格的披露义务(如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审议)。
  • 实践意义:兆易创新需证明交易必要性(如长鑫集团是国内稀缺的DRAM IDM企业,可提供关键产能支持),并披露交易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收入占比、毛利率变化)。
  • 建议:合同中可设置“独立性保障条款”,如限制未来同类交易比例、约定替代供应商选择权等,以回应监管关注。

4. 关联交易监管合规性

作为上市公司,兆易创新的关联交易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 法律要求:
    • 披露义务:需在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依据《证券法》第80条)。
    • 审议程序:若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50%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6条)。
  • 实践意义:未履行披露或审议程序,可能被证监会处罚(如警告、罚款),并引发投资者诉讼。
  • 建议:兆易创新应提前评估交易金额占比,按规则履行程序,并留存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 行业警示:半导体行业关联交易频繁,需警惕“技术依赖”或“产能绑定”风险。例如,若长鑫集团未来技术升级滞后,可能影响兆易创新产品竞争力。
  • 预防措施:建议在合同中设置“技术更新条款”(如长鑫集团需定期披露技术路线图)或“产能保障条款”(如优先供应权、赔偿机制),以降低合作风险。
  • 公众启示: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但需以“公平、透明”为前提。投资者应关注交易定价合理性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而非仅关注金额大小。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以本案为例,关联交易的法律边界可概括为“三性”:

  1. 程序合法性:履行披露、审议程序;
  2. 价格公允性:符合市场标准;
  3. 目的正当性:以公司利益为导向,避免利益输送。
    若违反上述原则,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如证监会责令改正)或民事赔偿(如股东代表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合同条款设计、监管问询应对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