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合同中的评估基准日期通常由合同双方根据评估目的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没有固定的计算方式,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评估目的决定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目的紧密相关。例如,若评估是为企业并购提供价值参考,基准日通常选在并购协议签署日或交易完成日;若为财务报告目的,则可能选在资产负债表日(如12月31日)。基准日的选择需确保评估对象的状态能真实反映评估目的所需的价值时点。
实际可行性原则
基准日应便于获取评估所需资料(如财务数据、市场信息等)。若评估对象涉及特殊资产(如存货、在建工程),基准日需考虑资产状态的可核查性(如存货盘点日、工程进度确认日)。
合同明确约定优先
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基准日(如“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则直接按合同执行。若未约定,双方可协商补充或参考行业惯例(如年度审计基准日)。
特殊情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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