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重复受理案件的处理,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细致和规范操作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为您详细解答:
一、重复信访事项的定义
重复信访事项,指的是同一信访人第二次或多次提出的,且主要诉求和事实与此前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这里的“同一信访人”包括联名人、集体访来访代表中至少有一人相同,或者代(理)他人信访的被代(理)人相同,以及检举控告类事项中匿名举报但被举报人相同的情况。
二、重复受理案件的处理原则
首办责任制:首次登记(接谈)的工作人员是首办责任人,负责做好转送、交办、告知、回复及督办等工作,并跟踪掌握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区分情况处理:
督办机制:对于存在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职权范围转送交办、办理程序不规范等情形的重复信访事项,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进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具体处理流程
登记与判定:工作人员在登记录入环节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的,应当提醒首办责任人处理好重复信访事项,并按照相关业务规范流程处理。
告知与解释:对于需要告知信访人的情况,如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已经复核等,应当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自动告知并确认,也可采用发送短信、电话、书面等方式告知。同时,对于走访形式提出重复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做好释法明理、教育疏导等工作。
督办与落实:对于需要督办的重复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用网上督办、电话督办、视频督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考核与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将重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纳入平时目标考核范围,并定期对本处室登记的重复信访事项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化解情况以及典型事项进行梳理分析,向相关地方和部门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四、特殊情况处理
在处理重复信访事项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扬言自杀、聚众扰序、冲击国家机关、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滋事扰序情形或者有极端行为倾向的,首办责任人、处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属地党委政府,并迅速协调处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