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交通事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 国道不少于20米;
  2. 省道不少于15米;
  3. 县道不少于10米;
  4. 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这一条例的设定,旨在保护公路的安全运行,防止因建筑物、构筑物等距离公路过近而影响公路的通行安全和效率。如有关于此条例的具体应用或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