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索要钱财属不属于诈骗-许乃义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婚姻家庭

以结婚为目的的索要钱财是否属于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从一开始就没有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而是想通过结婚的幌子获取对方财物,就符合这一主观条件。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例如,虚构自己的身份、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等信息,或者隐瞒自己已有配偶、存在重大债务等情况,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出财物。
  3. 结果方面: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果一方在婚恋过程中,虚构自己的身份、职业、家庭背景、婚姻状况、财务状况或健康状况等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一方谎称自己是高管、富二代,或隐瞒已婚、有重大疾病等,以此为由索取大量钱财后消失或拒绝履行婚约。
  2.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无与对方结婚的真实意愿,仅将结婚作为幌子,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例如,已有配偶却谎称单身,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后挥霍。

三、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1. 正常婚恋交往中的财物往来:在正常的婚恋交往中,双方可能会因一些正常开销产生财物往来,如共同消费、赠送礼物等。这些行为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财物往来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
  2. 结婚意愿变化但无非法占有故意:如果一方在结婚意愿上出现变化,但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通常也不构成诈骗罪。例如,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决定分手,其中一方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这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诈骗罪。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如果双方未构成诈骗罪,但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保持理性与诚信:在婚恋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和诚信,避免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财物。
  2. 收集证据:如果遭遇疑似以结婚为名的诈骗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
  3. 及时咨询:若遇到类似情况或婚约财产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以结婚为目的的索要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骗取财物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保持理性与诚信,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