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条对患者知情选择同意权衬侵犯是如何规定的-张丽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侵权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患者知情选择同意权被侵犯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章节,核心条款为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1. 法律条款原文及解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范围(病情、医疗措施、风险、替代方案等),以及同意权的行使主体(患者本人优先,无法行使时由近亲属代为行使)。若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明确同意,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侵犯知情选择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构成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未说明病情、医疗风险或替代方案;
  2. 患者因此遭受损害:如因未被告知风险而接受不当治疗,导致健康受损;
  3.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示例:
若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引发并发症,患者术后因并发症导致残疾,且该并发症在术前可预见,则可能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

3. 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 医疗机构责任:
    若构成侵权,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免责情形:
    若医务人员已尽到告知义务,或患者因紧急情况无法表达同意(如昏迷),且事后未追认的,医疗机构可能免责。

4. 实务建议

  • 对患者:
    1. 诊疗前主动询问病情、治疗方案及风险;
    2. 要求医务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内容(如手术同意书);
    3. 若发现未告知或告知不充分,及时保留证据(如录音、病历)。
  • 对医疗机构:
    1. 建立标准化告知流程,确保患者或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对高风险诊疗项目,采用通俗语言解释风险,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3. 保留告知记录(如视频、书面文件)以备举证。

5. 延伸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若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患者严重精神痛苦(如因未告知癌症病情导致心理崩溃),患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

  • 精神损害需达到“严重”程度(如长期抑郁、自杀倾向);
  •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后果等综合判定。

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是保护患者知情选择同意权的核心条款,其核心在于平衡医患信息不对称,确保患者自主决策权。若您或家人遭遇类似纠纷,建议携带病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