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患者知情选择同意权被侵犯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章节,核心条款为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1. 法律条款原文及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范围(病情、医疗措施、风险、替代方案等),以及同意权的行使主体(患者本人优先,无法行使时由近亲属代为行使)。若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明确同意,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侵犯知情选择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构成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示例:
若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引发并发症,患者术后因并发症导致残疾,且该并发症在术前可预见,则可能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
3. 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4. 实务建议
5. 延伸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若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患者严重精神痛苦(如因未告知癌症病情导致心理崩溃),患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
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是保护患者知情选择同意权的核心条款,其核心在于平衡医患信息不对称,确保患者自主决策权。若您或家人遭遇类似纠纷,建议携带病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