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拟制血亲是否属于亲属的范围”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拟制血亲”的定义。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亲属关系是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来看亲属的范围。在《民法典》中,亲属除配偶之外,还包括血亲,这血亲既包括了具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也包括了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血亲。此外,亲属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如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血亲的配偶。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拟制血亲在法律上是被视为亲属的。例如,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这些范围中往往包括了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拟制血亲往往就属于这一类。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虽然未明确界定亲属范围,但在实际执纪执法中,拟制血亲通常是被视为亲属的一部分,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李某的同胞妹妹的养子宋某,虽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家庭关系密切,被周围群众所公认。在这种情况下,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宋某可以视为李某的亲属。因此,当宋某利用李某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时,李某就可能因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而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综上所述,拟制血亲在法律上是被视为亲属的一部分的,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