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括电子 传真都具有法律效益条款怎么表述-马昭鹏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合同纠纷

合同中关于电子形式及传真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可参考以下表述方式:

  1. 电子形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电子形式订立、签署或传输的,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确认,电子形式合同的内容完整、真实,且未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篡改或丢失。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传真形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可通过传真方式签署或传输,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确认,传真件内容完整、清晰,且未因传输技术原因导致信息失真或遗漏。如对传真件真实性存在争议,以最终签署的纸质原件为准,但各方均不得以未持有纸质原件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3. 综合条款(涵盖电子与传真形式)
    “本合同可通过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等)或传真方式签署、传输或存储。各方确认,以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形成的合同文本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争议,以各方最终确认的版本为准。”

注意事项:

  • 电子合同:需确保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如可靠电子签名),且合同内容未被篡改。
  • 传真合同:建议保留传真传输记录(如发送时间、接收号码等),以证明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 法律效力依据:明确引用《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法》第3-14条(电子签名效力)。

建议:根据合同类型及交易风险,可补充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及管辖法院,以增强条款的完整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