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废标-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合同纠纷

在解答您关于“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废标”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废标的法定情形以及具体案例中的废标理由是否符合这些法定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供的案例中废标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案例一分析: 在“超标准”采购的案例中,A单位打算以采购文件中预算价格超标而自行废标。然而,根据专家意见和法律规定,自行废标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特别是,预算价格超标虽然属于违规行为,但并不构成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情形,因此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此外,A单位如果自行废标,还可能面临中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并需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二分析: 在供应商无故弃标的案例中,成交供应商弃标的理由牵强,并不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实际上,成交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指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而成交供应商的弃标理由显然不属于此类。

总结与建议:

  1. 废标必须依据法定情形:废标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必须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任何不符合这些情形的废标行为都可能构成违规,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加强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加强采购管理,确保采购文件的编制、预算的制定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3. 依法处理争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争议时,采购人应依法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是试图通过废标来规避问题。

  4. 寻求专业意见:在处理复杂的采购问题时,采购人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咨询相关专家,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废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在您提供的案例中,A单位和成交供应商的废标理由均不符合法定情形,因此不能作为废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