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过了追征期还收滞纳金和罚款吗-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拆迁安置

结论:一般过了追征期,原则上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常规情形下,过了追征期不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 追征期的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不征收的原理:追征期是法律设定的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追征的期限限制。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税务机关就丧失了基于该追征权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进行罚款的权力。这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税务机关无限期地追溯纳税人的税收责任。例如,某企业因财务人员疏忽,在2015年少申报了一笔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2023年才发现这一问题,由于已经超过了三年的常规追征期(不存在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的情形),那么税务机关原则上就不能再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进行罚款。
  2. 存在例外情形,过了追征期仍可能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 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如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和更长的追征期限。例如,某企业通过伪造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故意隐瞒收入,少缴税款,这种行为构成偷税。即使税务机关在多年后才发现,仍然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罚款,但如果是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一般也不涉及罚款问题。不过,如果后续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与该未缴或少缴税款相关联,且该违法行为不受追征期限制的,仍可能面临罚款。例如,税务机关在审核某企业纳税申报时,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未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中的错误,导致企业少缴税款。在三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后续发现企业存在利用该错误申报进行偷税的其他证据,那么对于偷税部分仍可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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