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归谁监管的法律依据-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经济纠纷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主体及法律依据主要涉及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具体依据如下:

  1. 核心监管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第二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统一监管。

    •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六条明确“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确立了银保监会对保险行业的专属监管权。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职责。
  2. 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

    • 机构准入与产品备案: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产品条款、费率及销售方案,未经批准不得销售(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 经营行为规范:
      银保监会监督保险机构在互联网销售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适当性管理等行为(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 消费者保护: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机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及隐私权(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3. 跨部门协作与属地监管

    • 属地监管原则:
      保险机构注册地银保监局负责日常监管,经营地银保监局可配合开展现场检查(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四条)。
    • 跨部门协作:
      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保护等领域时,银保监会会与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监管(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总结: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为核心,通过《保险法》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构建了从机构准入到消费者保护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若您有具体业务场景或合规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