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违章被扣分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通常会产生滞纳金,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行政复议未改变原处罚决定时
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交通违法处罚决定(如罚款金额、扣分等),则原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滞纳金总额不超过罚款本金)。
例外:若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明确要求暂缓执行罚款(需当事人提供担保并经批准),则复议期间不会产生滞纳金。但实践中,交通违法处罚的暂缓执行申请较少被批准。
行政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时
若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如罚款金额减少、扣分取消),则原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此时:
行政复议期间与诉讼期间的衔接
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除非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因此,若未申请停止执行且未缴纳罚款,仍可能产生滞纳金。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复议流程、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