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是婚姻法第几条规定-于言午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婚姻家庭

领证(即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应条款为第八条,但《婚姻法》已废止,现统一适用《民法典》。具体分析如下:

  1. 现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条款明确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及法律效力,即领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法定形式,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补办登记)。

  2. 原《婚姻法》的对应规定(已废止)
    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两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一致,均强调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 关键法律要点

    • 登记效力:结婚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被法律认可(特殊情形除外)。
    • 程序要求:双方需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并签署声明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属关系)。
    • 补办登记: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补办登记使婚姻关系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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