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行政罚没款应当在什么时候缴纳-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行政纠纷

收缴行政罚没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具体分析如下:

  1. 缴纳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规定明确了缴纳罚没款的核心时间节点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当场收缴的例外: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等),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需在收缴后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需在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 延期或分期缴纳: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批准后按新期限执行。
  3. 逾期缴纳的后果
    若当事人未在15日内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以下措施: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若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务必核对决定书中载明的缴纳期限、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如对处罚内容或缴纳要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分析合规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