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作出没收保证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没收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司法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在24小时内报告;传讯时需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没收的情形:
- 违反居住地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常见的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生,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 未报告个人信息变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也属于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
- 传讯未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在司法机关传讯时及时到案,无故拖延或不到案,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
- 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引诱、收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不仅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究。
- 其他违规行为:如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其他规定,也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
没收的程序:
- 决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没收保证金前,需经过严格审核,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 通知:公安机关在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后,应在三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告知其如对决定不服,可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复议与执行: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并被立案侦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则退还保证金。
- 若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再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可凭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若需继续取保候审,应责令其重新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总结与建议:
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一旦违反规定,不仅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刑事追究。因此,我建议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