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嫌疑人核对同案人的笔录吗-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刑事辩护

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与嫌疑人核对同案人的笔录,但在特定诉讼阶段和条件下,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查阅、摘抄、复制同案人的笔录。具体分析如下:

  1. 侦查阶段:

    • 在侦查阶段,案件处于秘密侦查状态,为了保护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防止证据泄露,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常无权直接查阅同案人的笔录。
    • 此时,嫌疑人主要通过接受讯问来陈述自己的情况,并对指控进行辩解。
  2. 审查起诉阶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包括同案人的笔录。
    • 这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通过其辩护律师可以间接地了解到同案人的笔录内容,但嫌疑人本人通常不直接查阅这些材料。
  3. 审判阶段:

    •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同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同案人的笔录。
    •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对方同意,辩护律师还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了对同案人相关信息的了解(如果同案人同时是证人或被害人)。但这一规定并不直接等同于嫌疑人可以核对同案人的笔录,而是辩护律师在特定条件下的调查取证权。
    •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人的笔录可能会作为证据被出示,此时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包括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4. 特殊情况:

    • 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情况,如同案人笔录中存在矛盾、虚假陈述等,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核实相关笔录的真实性。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同案人愿意配合,嫌疑人也可能通过其他非正式途径了解到同案人的笔录内容,但这并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涉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