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期限是以材料送达还是 寄出为准-江宗珉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合同纠纷

在解答您关于补正期限是以材料送达还是寄出为准的问题时,我们可以参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的相关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补正期限的计算与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时点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当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这一点是判断补正期限起始点的关键。

进一步地,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的问题,规定中明确指出:当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时,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这里明确提到了“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作为继续计算期限的起点。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补正期限的计算上,是以行政机关实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准,而不是以补正材料的寄出之日为准。这是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实际收到并确认了补正材料,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信息公开处理流程。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而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那么将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点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