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用地中对永久基本农田有什么要求-何丽芬律师|法行宝
2026-03-27 房产纠纷

在农业用地中,对永久基本农田有着一系列严格且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对耕地的永久特殊保护。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阐述:

一、划定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保护:

  1. 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这包括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这类耕地具备良好的灌溉和水土保持条件,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的稳定。

  3. 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蔬菜生产基地的耕地也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这些田地用于农业科研和教学试验,对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划定程序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后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划定方案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审核,最终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还需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时,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但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的,允许少量占用并需补足或补划。

四、禁止行为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不得种植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这些行为会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

五、违法处理

对于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国家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七、优先划定范围与占用补偿要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八、禁止闲置荒芜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如果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综上所述,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涉及划定、程序、用途管制、禁止行为、违法处理、特殊保护制度、优先划定范围与占用补偿要求以及禁止闲置荒芜等多个方面。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体系,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