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继续犯吗-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既存在继续犯的观点,也存在状态犯的观点,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状态犯。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定义及区别

  1. 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且持续时间较长。例如,非法拘禁罪中,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限状态是同时存在的。

  2. 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犯罪行为结束后,不法状态仍然持续存在一段时间。例如,盗窃罪中,盗窃行为完成后,财物被盗的状态仍然存在。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作为继续犯的观点及依据

有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继续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犯罪行为的持续性:收买行为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具有持续的性质。行为人通过支付金钱等方式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持续地对儿童进行控制和支配。
  • 不法状态的持续性:只要儿童仍然处于行为人的非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就在持续地对儿童进行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同时,儿童被非法控制的不法状态也一直存在,二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作为状态犯的观点及依据

然而,更主流的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更符合状态犯的特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不同时性:在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收买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既遂。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被害儿童被非法收买的状态(即不法状态)可能仍然存在。这种不法状态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收买行为的持续进行,而是由于收买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 符合状态犯的典型特征: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在犯罪行为结束后,不法状态仍然持续存在一段时间。这种不法状态的存在是由于收买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不是收买行为的持续进行。这与状态犯的定义和特征相吻合。

四、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及法律后果

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认定为状态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追诉时效的计算上,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考虑到被害儿童被非法收买的状态可能持续存在,司法机关在追诉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此外,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

五、综合分析

虽然存在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认定为继续犯的观点,但更倾向于认为其属于状态犯。这一认定不仅有助于准确界定罪行的性质,还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追诉依据。同时,对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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