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起诉离婚期间,男方一般不能直接将女方赶出其婚前个人租住的房屋,具体需根据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承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仅为男方一人,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女方并非合同当事人。但需注意: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若女方无其他住所且经济困难,即使房屋为男方婚前承租,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判决女方享有临时居住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典型情形:若女方因抚养子女、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男方不得强行驱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
男方作为承租人虽享有物权请求权,但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若通过换锁、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行驱赶,可能构成:
实务操作建议
特别提醒:若房屋涉及第三方权益(如公租房、单位福利房),需结合具体政策判断居住资格。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使用安排,或通过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居住权,避免矛盾升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