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卖淫女介绍到卖淫场所确实构成介绍卖淫。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来看,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者与嫖娼者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得以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中,将卖淫女介绍到卖淫场所,显然是在为卖淫者与嫖娼者提供介绍、撮合的服务,使他们能够顺利地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从行为特征上来看,介绍卖淫的行为通常包括为卖淫者寻找、介绍嫖客,或者为嫖客推荐、介绍卖淫者,以及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信息等其他便利条件。将卖淫女介绍到卖淫场所,就是为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这一便利条件,符合介绍卖淫的行为特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介绍卖淫并不要求卖淫行为实际发生才构成犯罪。只要介绍行为已经完成,即卖淫女已经被介绍到卖淫场所,且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构成了介绍卖淫罪。即使后续卖淫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也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将卖淫女介绍到卖淫场所确实构成介绍卖淫,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和道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