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合同效力解析-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

孙女士与婚恋机构签订的相亲合同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及履行情况判断,但机构可能因虚假宣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中,孙女士支付10万元服务费后,婚恋机构未按承诺提供“千万资产”男嘉宾,反而匹配无房、负债或年龄不符的对象,且合同未明确约定推荐人选条件,仅在免责条款中模糊免责。此类纠纷需从合同效力、违约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分析。

法律观点分析

1. 合同效力:形式合法但内容可能显失公平

  •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孙女士与婚恋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成立并生效。
  • 显失公平风险:合同正文未明确约定推荐人选条件(如资产、年龄、婚姻状况等),仅在免责条款中声明“不保证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及“不保证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此类条款可能因排除机构主要义务、加重消费者风险,被认定为《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尤其是若机构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2. 机构行为定性:虚假宣传与违约

  • 虚假宣传:机构在签约前宣称“A8.5以上都没问题”“一定负责嫁好”,但实际匹配对象与承诺严重不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及《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
  • 违约行为: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推荐标准,但机构承诺的“高端婚恋”“A8资产”可视为口头要约或合同目的。若机构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基本筛选义务(如核实男嘉宾资产、婚姻状况),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孙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退款请求的法律依据

  • 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机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孙女士无法通过服务找到符合要求的对象),孙女士可主张解除合同。
  • 退款范围:若合同被解除,机构应返还服务费。但需注意:
    • 若机构已提供部分服务(如安排见面),可能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
    • 若机构存在欺诈(如虚构男嘉宾资产),孙女士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

4. 免责条款的效力

  • 机构免责条款中“不保证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及“不保证建立关系”的约定,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或第497条(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无效。尤其是若机构未在签约时以显著方式提示孙女士注意此类条款,其效力存疑。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行业警示:婚恋机构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 婚恋机构需严格审核会员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及民事赔偿。
  • 合同条款应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使用模糊免责条款。

2. 消费者预防措施

  • 签约前:要求机构书面明确推荐标准(如资产、年龄范围),拒绝“口头承诺”;
  • 签约时:仔细阅读合同,重点关注免责条款,必要时要求修改或补充;
  • 纠纷发生后:保留聊天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

法律建议

  1. 孙女士的行动方案:
    • 继续推进诉讼,主张合同解除及全额退款,重点举证机构虚假宣传及违约行为(如聊天记录、男嘉宾资产证明);
    • 若证据充分,可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2. 行业监管建议:
    • 推动婚恋行业制定服务标准,明确会员信息审核义务;
    • 加强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咨询,我将结合具体证据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