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盗窃未遂呢-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盗窃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停止形态。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盗窃罪未遂的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的关键节点。在盗窃罪中,当行为人开始实施使他人财产处于紧迫被侵害危险状态的行为时,即视为着手。例如,撬门、翻窗进入住宅准备盗窃,或者接触到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准备扒窃,都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盗窃行为未能得逞:

    • 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在盗窃罪中,一般采用控制说为主,兼顾失控说来判断。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或者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未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视为盗窃行为未能得逞。例如,小偷在商场偷衣服未走出商场大门即被发现,或者盗窃汽车时虽启动但未驶离停车场就被发现,都属于盗窃未遂。
  3. 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或达到既遂状态的外部因素。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被害人的反抗或发现、第三人的阻止、自身能力的限制、环境因素的阻碍等。例如,小偷入室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制服,或者在扒窃过程中被周围群众制止,或者因技术不足无法打开保险柜,或者因仓库保安巡逻而放弃盗窃,都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二、特殊认定标准

  1.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 即使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如果其主观上以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的,并已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未遂。例如,潜入珠宝店意图盗窃价值数十万元的珠宝,但在未得手时就被店员发现并制止,此情况构成盗窃未遂。
  2.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 当行为人将珍贵文物作为盗窃对象并开始着手实施盗窃时,若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窃得,也构成盗窃未遂。如盗墓团伙计划盗掘古墓中的珍贵文物,在挖掘过程中被警方查获,未能获取文物,即属此类。
  3.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

    • 对于这三种特殊盗窃类型,无论是否达到特定数额,只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均认定为盗窃罪未遂。例如,入户后尚未找到财物就被户主发现并制服,即为入户盗窃未遂。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虽然盗窃罪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其未遂的情节,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未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实际案例与解析

  • 案例一:张某潜入李某家中,意图盗窃李某的贵重首饰。然而,在张某翻找财物的过程中,李某突然回家并发现了张某。张某见状立即逃跑,但未带走任何财物。在此案例中,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因李某的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且未能得逞是由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李某的回家),因此构成盗窃罪未遂。

  • 案例二:王某携带工具潜入一家珠宝店,意图盗窃店内的珍贵珠宝。然而,在王某撬开保险柜的过程中,警报声响起,王某因害怕而逃跑,未带走任何珠宝。在此案例中,王某同样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因警报声响起而未能得逞,且未能得逞是由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警报声响起),因此也构成盗窃罪未遂。

综上所述,盗窃罪未遂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未得逞的实际情况以及导致未得逞的具体原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