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多条条款涉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其中直接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的核心条款为第六条,同时其他条款也从不同角度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六条明确保护妇女权益
该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强化特殊情形下的保护
该条款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明确侵权法律责任
该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建议:
若您或他人遭遇土地承包中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如土地被强行收回、分配不公等),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权利。具体操作时需注意: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