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时又代人转交贿赂款,可能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或帮助犯),需根据具体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及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点:
2. 代人转交贿赂款的性质认定
若行为人在收受贿赂后,又代行贿人将部分或全部款项转交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1)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或帮助犯)
若行为人与行贿人共谋,通过转交款项协助行贿人完成对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则可能被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
关键点:
(2)独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若行为人收受贿赂后,自行决定将款项转交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共谋),且转交行为本身构成行贿,则可能独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键点:
(3)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形
若行为人转交款项的行为缺乏主观故意(如被欺骗、胁迫),或款项性质不属于贿赂(如正常借贷、赠与),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关键点:
3. 数罪并罚与竞合处理
若行为人的收受与转交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且无牵连或吸收关系,则可能数罪并罚。
示例:
4. 实务建议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转交款项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证据综合认定。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