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时又代人转交贿赂款怎么认定-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时又代人转交贿赂款,可能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或帮助犯),需根据具体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及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点:

  • 行为模式:收受贿赂款本身已满足该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否转交。
  •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贿赂款性质,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使未实际谋取利益,只要承诺或暗示即可)。
  • 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

2. 代人转交贿赂款的性质认定

若行为人在收受贿赂后,又代行贿人将部分或全部款项转交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1)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或帮助犯)

若行为人与行贿人共谋,通过转交款项协助行贿人完成对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则可能被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
关键点:

  • 主观共谋:需证明行为人与行贿人存在共同行贿的故意(如事先通谋、分工协作)。
  •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际参与转交款项,且该行为对行贿罪的完成起辅助或促进作用。
  • 数额标准: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

(2)独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若行为人收受贿赂后,自行决定将款项转交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共谋),且转交行为本身构成行贿,则可能独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键点:

  •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转交款项的故意。
  • 客观行为:转交行为需独立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利用他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3)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形

若行为人转交款项的行为缺乏主观故意(如被欺骗、胁迫),或款项性质不属于贿赂(如正常借贷、赠与),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关键点:

  • 证据要求:需充分证明行为人无行贿故意(如转交时不知款项性质、未从中获利等)。

3. 数罪并罚与竞合处理

若行为人的收受与转交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且无牵连或吸收关系,则可能数罪并罚。
示例:

  • 行为人收受A的贿赂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将其中5万元转交B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无共谋关系,则可能同时以两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实务建议

  • 证据固定:重点收集行为人与行贿人、受贿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款项流转凭证(如银行流水)、职务便利证明等。
  • 主观故意推定:若行为人收受款项后立即转交,或转交对象与其职务存在关联,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共同行贿故意。
  • 辩护策略:可从“无共同故意”“款项性质非贿赂”“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角度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转交款项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证据综合认定。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