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匡嘉鑫律师|法行宝
2025-05-14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刑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特定关系人的定义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类人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

特定关系人受贿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相关联的一种情形。在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相关行为时,需结合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联、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主体: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希望或放任收受他人财物结果的发生。
    • 客观方面: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 共同受贿

    • 主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 主观方面: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参与收受财物的过程,可能是直接接受财物,也可能是协助转移、藏匿财物等。
    • 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两种情形的区分要点

  • 身份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单独作案,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不知情;共同受贿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犯意联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 行为模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共同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
  • 法律后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共同受贿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官员的情人张某,利用该官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某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作为特定关系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官员明知张某的行为并参与其中,则两人可能构成共同受贿。

综上所述,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