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开发票已经承认怎么办-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经济纠纷

若虚假开发票行为已经承认,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核心结论如下: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
    若尚未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应第一时间停止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并主动联系受票方说明情况,尽可能收回已开具的虚假发票,避免其被用于非法用途(如虚报成本、骗取出口退税等)。若虚假发票已被用于财务记账或税务申报,需立即更正相关账目,并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以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2. 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
    若已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虚假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如开具时间、金额、目的、参与人员等),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注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可能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或“妨害公务”,加重处罚。

  3. 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虚假开发票可能面临罚款(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及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 刑事责任:若虚假开发票涉及金额较大(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存在多次虚开、团伙作案等情节,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4.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存在自首、立功、主动补缴税款、配合调查等情节,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主动向税务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行动建议:

  • 立即整理虚假开发票的相关证据(如发票复印件、合同、资金流水等),并记录开具过程、目的及参与人员。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为性质及法律风险,制定应对方案(如是否需要主动补缴税款、如何配合调查等)。
  • 若涉及刑事风险,切勿自行与受票方或中间人协商“私了”,可能构成“毁灭证据”或“包庇”,进一步加重责任。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指导,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解答。